騰訊員工倒賣QQ號獲利40萬:引發(fā)各界定罪討論
作者:網絡轉載 發(fā)布時間:[ 2012/11/23 10:37:36 ] 推薦標簽:
南方日報訊 (記者/曲廣寧 通訊員/李少麟 張誠)QQ“靚號”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產?利用職權非法獲取QQ靚號進行倒賣獲利40萬元,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?昨日,南山檢察院對這一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的疑難案件進行公開審查,聽取了案件當事人、偵查機關、人大代表、法學專家等多方對案件處理的意見。
據調查,犯罪嫌疑人張某于2008年9月入職騰訊公司,期間在公司即通應用部工作,負責開發(fā)、維護運營系統(tǒng)。2011年5月,張某利用職務之便,非法獲取59995這一QQ靚號及密碼,并通過犯罪嫌疑人閆某以3萬元的價格在網上售賣。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,張某又非法獲取86個QQ靚號出售給閆某,前后共獲利40萬元,閆某也獲利約10萬元。
南山檢察院介紹,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QQ靚號甚至QQ號碼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產?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?據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介紹,從司法實踐來看,QQ號碼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,現(xiàn)行立法沒有明確,目前爭議較大。但不可否認的是,張某未經授權批準擅自竊取QQ靚號,違背了職業(yè)操守,破壞了騰訊公司對QQ通訊系統(tǒng)的規(guī)范化管理,造成了騰訊公司網絡虛擬財產資源的流失,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。另外,張某利用職務便利,在QQ管理系統(tǒng)中非法控制號碼管理服務器前臺生成靚號的行為,仍有可能構成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犯罪。
為查明犯罪事實,公開、公正處理案件,南山檢察院特意召開此次公開審查會,聽取公安機關、被害單位、辯護律師以及學者和專家對案件事實、適用罪名和處理結果的意見。專家認為,QQ號碼確實有價值,具備財產屬性,但是其價值卻很難評估,因此在判定嫌疑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時,其犯罪行為的要素存在爭議。專家提出,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更符合非法獲得計算機信息數(shù)據罪,檢察機關可考慮這一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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